借新还旧实则属于一种特殊的贷款展期

100人浏览   2024-07-27 10:01:06

实践中出现的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况比较普遍,一是借款人达到了以短贷实现长期使用的目的,二是贷款人达到了消灭呆死账的目的。这种借新还旧实则属于一种特殊的贷款展期,却又与一般的贷款展期不同,一般的贷款展期属于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而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债务更新。二者在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上适用不同的规则。

一、一般的贷款展期,民法典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即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物的担保并无担保期间的规定,只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按照法理推演,主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后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主合同展期后未经担保人同意:

1、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变为自然担保,担保人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以新还旧情形下,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则采用不同的规定:

1、以新还旧,当事人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消灭旧贷,旧贷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那么旧贷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

2、如果新贷上重新设定了担保人,新的担保人是否应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则分不同情况处理:

(1)新贷担保人还是旧贷的担保人的,实则是旧贷担保人愿意继续为新贷承担担保责任,故新贷担保人应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

(2)新贷担保人不是旧贷担保人:

①对以新还旧的事实知情,则新贷担保人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

②对以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则新贷担保人对新贷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