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村委会到底是个什么组织?它有没有权力征地?

215人浏览   2024-06-06 23:37:12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谈到征地拆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村委会虽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其并不是基层人民政府。接下来我们来重新认识一下既熟悉又陌生的村委会。

一、村委会的法律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村委会既不是人民政府,也不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其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

二、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村委会是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而不是“领导”,并非隶属关系,村委会则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三、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征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定的征收土地主体只能是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机关为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实施机关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这种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村委会并没有这项权力,也就是说,村委会不能实施法律意义上的“征地”,其实施“征地”是一种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