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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人浏览 2024-03-05 19:54:56
年假是法定福利,企业应当遵守,员工也非常关注和重视,涉及到员工本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HR应对年假政策准确掌握,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今天就关于年假的相关问题详细解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中的连续工作1年,后续出台的条例中有一些调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所以年假的条件应按照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只要累计工作时间1年及以上,就符合年休假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举个例子1:小王2019年10月1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年限累计8年3个月,计算小王2019年可休年假天数是多少?
答:小王年假天数应为5天。
计算小王折算后的年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即92/365×5=1.26,所以小王2019年可休1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单位可以根据业务情况,集中安排员工休假,本人请年假要经过批准后才可以休,否则可视为旷工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总结为两种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小王2019年10月1日入职,2020年1月1日离职,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没有加班工资,因单位原因未休年假,小王的年假工资是多少?
答:小王的年假天数折算后为1天(详见例子1),小王的日工资为15000/21.75=689.66元,按照规定,应支付小王年假工资为689.66×2=1379.32(年假当天正常工作,工资已经包含15000内)。
近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年假争议给出指导意见,整理总结为以下4点:
1、明确因单位未休年假且未按300%支付工资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3、明确计算年假工资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与个人对月工资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能低于前款规定。
4、年假的仲裁时效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如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总结】
近年关于年假的争议开始增多,企业要准确的解读政策,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权益,企业福利不应只停留在法定层面,要在法律之上建立和完善福利,激发员工活力。
本文政策及法律依据: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