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如何受理案件的?

100人浏览   2024-07-24 12:16:06


一.受案范围

1.受理情形

(1)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其他公安机关移送的;

(4)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

(5)上级交办的。

2.不受理情形

(1)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2)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二.受案流程

1.一般程序

对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

(1)制作询问笔录

(2)接收证据

(3)制作受案登记表

(4)制作受案回执。

2.特殊程序

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1)迅速出警,处置现场,全程录音录像。

(2)如有必要,依法开展勘验、检查。

(3)如有必要,依法提取、扣押现场物证、书证。

(4)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受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三.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

(1)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审查程序

(1)承办民警审查受案材料,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2)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可先案行政案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办理。

(3)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必要时,经受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进行初查。初查中,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审查发现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3.审查期限

受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三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5)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6)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查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8)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