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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人浏览 2024-02-27 10:20:44
答: 按照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的规定,属于异地出租,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上海甲公司来缴纳。 |
参考: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进一步作了解释: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答: 按照财税〔2017〕29号规定,你公司属于最初承租人,因此你公司是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应由老板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答: 甲乙单位均在武汉市,土地使用税由乙公司来缴纳。 |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进一步作了解释: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注意:
目前对于承租当地出租方土地的情形,到底应该由谁来缴纳土地使用税,一直争议不断,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同时虽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但是如何解释:使用土地,还有如何解释:拥有土地使用权。税务上一直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