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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人浏览 2024-05-14 11:48:19
实践中,许多公司为获取税收等地区差异性政策优惠,或基于其他商业需要和避险因素考量,时常将登记注册地,设置在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以外。商业运营的基本逻辑是趋利避害,以上做法能够为企业日常运营带来实际的便利和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当涉及确定诉讼仲裁、社保税务征缴等管辖地时,对于向企业维权的原告/申请人,以及企业自身,都是一件棘手难题。为此,我们需要厘清公司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有什么法律后果?如何确定管辖地?
1.公司实际经营地能否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
主要经营地必须与登记注册地一致,但可以有其他实际经营地。
结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应当与主要经营地相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将面临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公司有其他经营地,但至少应以众经营地中的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登记注册地。若登记注册地经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机构现场核查,没有雇佣人员、开展业务,甚至都没有相应的场地租赁/权属证明,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面临上述处罚。
2.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诉讼仲裁管辖如何确定?
能够确定主要经营地的,以此为准;不能确定的,以登记注册地为准。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最高法《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是确定诉讼仲裁管辖地的优先选项,考虑到该地点为公司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之处,能够保障后续的文书送达、应诉、执行等活动能够打到实处。
但实践中,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及对公司提请诉讼仲裁的当事人,大多以公司的登记注册地确定管辖。这主要是因为在多数案件中,登记注册地仅需以营业执照等经主管机关公示公信的证件就可证明确认,但主要经营地需要由当事人举证,难度极大,且面临后续被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1号裁定书也认为,以登记注册地确定管辖的可信力,高于未经完善举证的主要经营地。故在实践中,诉讼仲裁管辖一般以登记注册地确定。
3.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社保税务征缴管辖如何确定?
均以登记注册地为准。
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以及各地社保税收征管部门的实际做法和司法机关判例,公司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就应当进行税务和社保登记,缴纳地点必须与公司登记注册地一致,否则不会被社保税收征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