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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人浏览 2024-03-03 15:20:37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那么,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对于这样的问题,从人们的习惯思维考虑,应当给出肯定答案,那样的话就会歌声一片,如果给出反对意见可能骂声不断。我们每个人都是“空洞派”,太喜欢,也又太善于高词大调了,一些事情不论大小,动辄就是高帽,这种思维方式真是奇怪。
言归正传。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对供应商、消费者、政府、社区和环境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提出公司社会责任这个命题?原因是,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公司治理恶性事件和丑闻,为了遏制这种事情的发生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公司必须超越将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眼界跳出公司之外,关怀与公司生存和发展相关的利益主体、环境,不论是紧密的,还是疏远的,包括公司为解决就业、保护资源和环境、缓解社会贫富差距,消除社会不安定隐患做贡献。
这是一种普遍联系的观点,听起来就是无法反驳的正确。
1924 年,美国谢尔顿最早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30年代在法学界展开了大讨论,著名的当属多德和贝利之间的论战。
多德(Dodd)认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
贝利(Berle)认为:商业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营利,公司管理人惟对股东有相当于受托人的责任,如果要求管理人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负责,那么,所有者控制公司、管理人应对所有者承担受托人义务的公司法规则就会被削弱乃至颠覆,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名义下,各种各样的利益群落都会向公司提出财产要求,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财产私有就会被动摇,结果将导致类似一场经济内战的社会财富再分配。
在弗里曼1984年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之后,有的学者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债权人、供应商、销售商、消费者、各级政府和社区,还包括媒体和其他社会团体。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公司的决策时不能仅仅考虑股东利益,还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很多学者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等同于公司社会责任,实际二者是不同的。
我将公司的价值分为固有价值和附加价值。公司固有价值,从它产生那天开始就是商人聚合资金、做生意、赚钱。除此之外,附加于公司的义务或者要求,都是公司的附加价值。公司的附加价值越多,公司脱离固有价值就越远,公司就越无法专注于创造财富、创造利润。社会经济学家说“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坚持这样的理念,无疑是正确的。
贝利对公司社会责任持反对意见,他认为这会脱离公司的固有价值,赋予公司之外主体的广泛话语权,将会恶化公司生存环境。
美国提出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其公司结构、股权结构、公司整体发展阶段有关,而我们在这些方面与美国还存在着不同和差距。
有公司治理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在公司决策时会注意到内外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平衡,也会考虑到利益失衡的风险和责任,包括法律惩罚和社会舆论的评价。所以,《公司法》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更多地是宣示性、提示性的,而不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公司法律制度最重要的价值还是促进公司成功,推进公司固有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