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意思是什么(处理人际关系的黄金法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00人浏览   2024-07-17 22:01:01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儒家文化的精华之处。语出《论语·颜渊》:仲弓问孔子如何处世才能合乎仁道?孔子回答道:“出门与同仁行礼如见贵客一般,对民如大祭一样凝重,自己不喜欢的事不要强加给别人。如此在朝上就不招谁怨,在家中私下的交往也不招谁恨。”仲弓感谢道:“我虽迟钝,但一定要牢记先生的话。”

(原文: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仲弓曰:“雍虽不敏,请事斯语矣!”)


这句话所揭晓的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原则。孔子认为:人应当以对待自身的行为为参照物来对待他人。倘若自己所不欲的,硬推给他人,不仅会破坏与他人的关系,也会将事情弄得僵持而不可收拾。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应该坚持这种原则,这是尊重他人,平等待人的体现。人生在世除了关注自身的存在以外,还得关注他人的存在,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切勿将己所不欲施于人。

儒家经典著作《大学》里有一段文字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进行了生动诠释:

厌恶上级的所作所为,就不要用同样的做法对待下级;厌恶下级的所作所为,就不要用同样的做法对待上级;厌恶在我之前的人的所作所为,就不要用同样的做法对待在我之后的人,厌恶在我之后的人的所作所为,就不要用同样的做法对待在我之前的人。

厌恶在我右边的人的所作所为,就不要用同样的方法与我左侧的人交往;厌恶在我左边的人的所作所为,就不要用同样的方法与我右侧的人交往。这就是所谓的度己量人的法则。


(原文: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絜矩之道。)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现实意义。

人们都希望快乐生活。但是,当你把所谓的不快与痛苦,强加到别人身上,从而得到自已的快乐时,就不应该了。如对某人挖苦、耻笑,难道别人就愿望得到挖苦、耻笑么?挖苦,耻笑别人的人一定要想到这些哦。所以不想失败,也不要恶意去让别人失败。不想痛苦,也不要把它推托给别人。一切的喜欢与不喜欢,一切的成功失败,就让自己去感受与承担吧。这才是最大的主旨。要敢于面对人生一切,无论苦与乐。是乐时,可以适时地分享于他人;是苦时,不要推托或选择让别人去承受,毕竟谁都想过得快乐。

孔子的这一思想不仅在中华大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曾对西方近现代文明作出贡献。


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十分推崇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法国人权宣言》的第四条就是据此拟定,并由罗伯斯庇尔将其写入《法国人权宣言》。

1988年,全球75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发表《世界人类责任宣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被奉为处理国家关系和人际往来的“黄金法则”,并被制成牌匾高悬于联合国大厅。

可以说,数千年来,人类的许多宗教和伦理传统都具有并维系着这样一条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应当在所有的生活领域中成为不可取消的和无条件的规则,不论是对家庭、社团、种族、国家和宗教,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