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一事不再罚”的法律适用)

100人浏览   2024-10-27 10:00:23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该条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以上的处罚。设计该制度的目的在与防治法律规范设定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法律中并未对何为“一事”作出清晰的界定,这恰是一线执法中非常令人困惑的难题。

“一事”必须是一个作为的行为,该行为是自然的且不能由行为人主观意图再进行分割的一行为,也就是想象竞合行为,也包括法条竞合情形。

想象竞合的概念原为刑法专用,一般指“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但是触犯了两个罪名,按较重的规定处罚。”在行政处罚中,也存在一些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一个自然上的一行为,但同时侵害了两个不同的法益,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基于该一行为可以构成两个不同的违法构成。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一个行为,都触犯了不同法条,都择一处罚,因此,有必要从原理上分清两者的区别。